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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维护全镇广大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增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推进和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条 听证咨询基本内容
(一)年度党建工作计划情况;
(二)落实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情况;
(三)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四)党员干部年度考核及评先评优情况;
(五)查处、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情况;
(六)党员干部的选拔任用、评优评先情况;
(七)发展党员及积极分子培养情况;
(八)党费收缴及管理使用情况;
(九)党组织或党员表彰情况;
(十)民主评议情况。
第三条 听证咨询主要形式
(一)在开展各项党内重大事务前,组织党员干部对党组织将要实施的党内具体事务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确定较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
(二)邀请部分党员和非党员代表,听取党组织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处理党内日常事务的能力与水平。
(三)向代表宣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听取意见,做到上传下达、下情上达,沟通与党员干部联系。
(四)其他行之有效形式。听证咨询应遵循公正、公开和客观的原则,过程要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四条 听证咨询组织
(一)各级党组织在日常的党员干部职工情况意见收集中,确定带有突出性、共同性和普遍性的意见和要求,作为听证咨询主题。一般一次听证会可确定一至二个主题。
(二)听证咨询会不定期举行,可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听证。
(三)听证咨询会设主持人一名,由牵头组织听证咨询会的党组织负责人担任。
(四)听证咨询会代表应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由党员干部代表和其他与听证会主题相关人员组成。
(五)参加听证咨询会的代表应当积极反映党员干部对党内事务的意见和建议,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
(六)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应在党组织监督下进行。
第五条 听证咨询程序
(一)党组织应在召开听证咨询会前三天,通过党务公开形式公布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听证主题和应参加代表名单。
(二)党组织应对听证咨询主题进行适当调研, 并准备相关书面材料,同时要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听证咨询会按下列顺序进行:
1、主持人通报到会代表人数,宣读注意事项和纪律,介绍听证咨询会程序;
2、听取党组织有关听证事务的情况介绍;
3、听取党员干部代表的评议、咨询或论证等;
4、主持人进行小结,并宣布闭会。
(四)听证咨询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在一周内完成《听证咨询会议纪要》以备查。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听证咨询会的基本情况;
2、听证代表意见的扼要陈述;
3、听证咨询会形成的具体方案以及听证代表主要意见。
(五)各级党组织在开展相关的党内事务时,应充分考虑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党内事务听证咨询会有关反馈结果,应通过党务公开专栏等形式公布,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内容,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