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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坝美镇机关工作制度

    信息发布者:王金成
    2016-12-21 17:33:45   转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镇党委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提高科学民主决策能力,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在我镇的贯彻落实,实施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建设,全力打造服务型政府,促进全镇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省、州、县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镇党委在县委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为第一要务,对坝美镇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的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一节  镇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一、坝美镇办公室会议和办文制度
         

    为服务于镇党委、政府各阶段中心工作,根据镇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会议服务、上下来往办事人员接待,提高办公室工作效率,促进全镇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完成,因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公室会议制度。

    一、办公室会议制度

    (一)会议组成人员。会议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经济办公室主任、党政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对象为党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秘书和经济发展办公室的主任、副主任。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列席。

    (二)会议时间安排。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会议每月召开二次根据镇党委、政府的重大部署,召开临时会议。

    (三)议事范围。主要是总结、汇报、交流上月的的工作,安排本月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二、公文办理制度

    为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镇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的要求,及时给领导传阅文件材料、办理有关工作事项,拟发关于各项工作的文件、通知、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制定和完善办问制度。

    (一)处理公文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应由镇党委、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综合办公室审核后按照镇党委、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书记、镇长审批。

    (三)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和时间,需要签署审批人姓名的,审批人必须签署姓名。

    (四)镇党委、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向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重要请示、报告,分别由书记、镇长签署。

    (五)以镇党委、政府名义发文或转发上级来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书记、镇长签发;涉及两人以上分管工作的行文,必须经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书记、镇长签发。

    (六)镇党委、政府各工作部门、基层单位的请示、报告,由综合办公室或者相关办公室先行受理后报镇长或分管领导审批,一般不直接报送镇党委、政府领导本人(特殊紧急情况除外),除镇党委、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受理越级来文。

    (七)公文中有关事项工作部门间有意见分歧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八)以镇党委、政府名义向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部门的报告、请示由镇党委、政府签署意见转办或证明的公文,需要加盖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印章的,一般事项由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署名后交秘书办理,重大事项必须经书记、镇长签署意见后交秘书办理。

    (九)行文中,拟写的文件、材料必须认真填写发文登记表,以备查找。

    (十)传阅文件材料的过程中,首先要认真填写收文登记、文件处理卡,有拟办意见、领导交办意见、办理结果(建议领导及时阅处、转办时间、办结时间),以便答复群众、领导掌握工作事项办理情况,避免文件材料遗失。

    二、坝美镇党委政府“一线工作法”制度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推进作风建设,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切实推进“一线工作法”(领导在一线指挥、干部在一线办公、措施在一线落实、办法在一线研究、问题在一线解决、矛盾在一线化解、能力在一线检验、典型在一线推广、形象在一线树立),密切党群、政群、干群关心,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镇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领导在一线指挥。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及本镇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率先垂范,深入村组农户、站所(院、校),组织指挥、教育培训,帮助基层群众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生产工作积极性。

    第二条  干部在一线办公。机关、站所干部职工,要根据镇党委、政府关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阶段性工作安排,直接到挂钩村组、单位,与村组干部和其他干部职工一道抓好具体工作、具体业务的落实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措施在一线落实。机关、站所领导和干部职工要紧紧围绕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实际,与村组党员、干部和群众一道研究工作,通过民主协商,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落实和完成好工作任务。

    第四条  问题在一线解决。坚持党政领导和机关干部联系挂钩村委会、联系困难群众和工程项目建设制度,干部职工要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做到急群众所盼、办群众所需、解群众所难,加强请示汇报的同时,在法律、政策和工作职权范围内,尽力帮助群众及时解决问题,减少群众重复往返反映问题而造成耗费劳力、精力和路费。

    第五条  矛盾在一线化解。机关、站所领导和干部职,在尽力尽责做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时,要充分认识到矛盾纠纷积压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危害,从而增强责任意识、紧迫感,自觉指导、帮助村组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及时把矛盾化解村组、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

    第六条  能力在一线检验。机关、站所领导和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关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理论和业务工作水平,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工作一线创新工作方法,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下得去、能务实、有绩效。

    第七条  典型在一线推广。要善于在农村基层发现总结好人好事,发现生产、建设、工作的先进典型,以典型教育干部群众、以典型示范带动。同时,也要善于引用外地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教育、鼓舞人心,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群众生产建设的积极性。

    第八条  形象在一线树立。要把“一线工作法”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展现干部职工队伍风采,树立机关形象的重要举措。干部下基层要注意言行举止、规范工作活动,处事要认真,态度要诚恳,严防简单粗暴。要加强实际工作能力的锻炼,提高工作效率,充分显示机关干部职工的良好思想工作素质,赢得群众的胜任和尊重。

    第九条  力量要在一线配置。继续实行机关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干部和站所挂钩联系村委会,开展组织、指导工作,加强基层工作力量。

    第十条  干部要在一线考评。要将干部在一线工作情况列入对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做好情况反馈,全面掌握干部在一线工作的情况。把所在村委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干部职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确保一线工作时间。镇党政班子成员、干部职工每年下乡3个月以上。镇党委、政府安排布置工作以后,除因特殊业务需要留在单位处理业务外,其他人员要及时下乡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一线工作法”定期评估登记。综合办公室设“一线工作法”工作落实情况登记簿,干部职工每15天,将“一线工作法”工作记录本交到综合办公室进行工作绩效核实登记,以便镇党委、政府领导检查督促、日常工作情况通报、年终工作实绩考核。

    三、坝美镇每周工作汇报制度

    第一条  为开展治理机关“庸、懒、散、慢”活动,解决敷衍搪塞和拖而不办、办而不决的问题,推行“一线工作法”,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县上关于 “转变作风抓落实,改善环境促发展”的要求,经镇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机关每周一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会,听取干部职工汇报上一周工作情况;每半月作一次工作情况汇总,每月作一次工作情况反馈。汇报会时间为每周一上午8点半至11点半,在规定地点进行(三楼小会议室),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无特殊情况,汇报会时间、地点不作更改变动。如因特殊情况会议时间地点有变动,党政办公室要按照要求,提前通知到各位干部职工。

    第三条  每周一工作汇报会议,原则上由镇党委、镇人大、镇政府安排一名主要领导主持;主要领导因特殊情况外出时,需指定一名领导主持会议;主要领导没有指定和交接会议主持人时,按照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排序,依次由一名领导负责主持会议。

    第四条  每周一汇报会,由党政办公室明确1人负责做好记录工作。

    第五条  镇机关干部职工在周一汇报会上,要结合各自所分管工作、挂钩联系村委会和岗位工作职责,对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及镇党委、政府关于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要求的落实情况,即对工作事项、任务内容、完成时限、取得成绩、存在问题进行对照检查,认真总结汇报,并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下步工作打算。

    第六条  要把周一汇报会开成求真务实,促进工作的会议。镇机关干部职工在汇报工作的时候,要做到事例清楚,客观真实,简明扼要;要敢于监督别人的工作,勇于面对自己存在的不足;要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扬成绩,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形成工作合力,营造共同努力完成任务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切实加强汇报会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做到自查、互查、督查“三位为一体”,同时进行。通过开展个人自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个人之间互查,增进干部职工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帮助;通过分管工作领导督查,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和完成。

    第八条  认真抓好工作情况汇总和反馈工作,使干部职工看到自己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工作的努力方向,从而抓紧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严格每周一进行工作汇报纪律。严格考勤制度,干部职工不得无故缺席、迟到,确保会议顺利进行,并将工作汇报会落实情况列为干部职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条  本制度采取发送电子文档和印发纸质材料方式,发给干部职工每人一份。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坝美镇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决策和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村“两委”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 村“两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 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确定本村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思路,对党风廉正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结合实际及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三)履行党章关于党内监督的规定和党中央批准的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五项规定。

    第六条  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正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情况;

    (二)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正教育情况;

    (三)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正建设规章制度和组织实施情况;

    (四)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五)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以及案件查处情况;

    第七条  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者在方针政策方面做出错误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对本村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放任不管,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村存在的突出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者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酿成重大事件,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对国家、集体资产和群众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班子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或者阻挠、对抗监督检查,对办案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坝美镇两省区乡镇工作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省际周边乡镇工作协调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推进坝美镇与广西西林县八达镇、西平乡、古障镇等跨省区乡镇区域大党建、产业发展、和谐边界村组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同步加快追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工作通报,是指具有公共管理信息资源特点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项需要相关方面进行协商协调措施、通气通报情况的工作生产活动。

    第三条 通报工作坚持自主创新、强化基层、统筹规划、寓事于民、大力协同、有序开展的原则。

    第四条 通报工作应当充分利用各自社会资源的优势,开展专业化协作配套;鼓励具有技术和经济实力的企事业单位通过竞争承担协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加强交流培训,切实抓好省际边界村组各项事业建设。

    第五条 通报机制涉及的两省区乡镇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权限职责,主动开展协调配合工作。

    第二章  通报机构职责

    第六条 跨省区工作通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协作配套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定通报配套的发展思路,编制相关计划并组织实施;主动向各自县委、县人民政府汇报工作,争取帮助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协作配套重大问题,获得支持的相关保障条件。

    第七条 通报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轮任制,每届任期一年,分别由通报双方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常务副组长,乡镇长任副组长,分管工作领导和相关部门、站所、村委会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通报工作。

    第八条 通报领导小组建立联系机制。明确双方通报工作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报材料传真、网址、QQ邮箱等,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第九条 通报工作领导小组双方乡镇各自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本辖区内或者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通报工作,落实所需的相关条件,督促通报协议的履行。

    第十条 提出任务和通报各方应当严格履行协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通报工作任务。

    第三章  通报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通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坚持突出特色重点,带动一般,突出党组织联建、特色产业发展协作、跨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治维稳和矛盾纠纷调处会商、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项建设工作的通报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党建工作以底先土黄跨省区联合党总支为平台,围绕党组织先进性、纯洁性建设,创新方法,丰富内涵,以亮点示范带动,持续搞好党组织联建,建设省际边界党建走廊,推进区域大党建向前发展。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按照区域产业发展布局,协作搞好产业发展规划布局、技术培训、资金筹措、专业协会成立、市场信息共享,提升特色产业规模、品质产量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促进经济持续增收,惠及双方群众。

    第十四条 相互通报省际边界村组实施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协作解决设施建设涉及跨界的山林、土地等问题,确保双方基础设施建设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相互通报省际边界村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重点协作解决好山林土地纠纷、财产保护、水事纠纷等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共同搞好矛盾纠纷化解、稳控工作,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

    第十六条 协作抓好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协作通报和解决好跨境乱砍滥发、盗伐森林、森林防火等事关生态保护问题,共同抓好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协作开展具有区域地方民族特色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双方群众文化生活,增进双方群众相互了解和感情,做好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整理,加强文化建设,搞好文化惠民工作

    第十八条 落实各种信息管理和共享。搞好各项工作信息通报,使双方能够及时启动应急措施、工作对策,主动开展社会管理等各项工作,赢得先机,促进工作落实,确保取得成效。

    第十九条 通报工作通过电话、短信、文书往来、人员交流、现场调研、会议协商等方式进行,力求务实高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提及的其他各项工作,参照本制度关于通报机制组织开展工作。

    六、坝美镇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抓住省 “桥头堡”、文山“新高地”战略和建设“六个广南”机遇,转变作风、集中共识、凝聚智慧、汇集力量,推进全镇经济社会科学和谐跨越发展,加快追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根据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方法,建立解决通报不够、政令不畅、协调不好、落实不力等问题,形成上下一心、共谋良策、齐抓共管、相互激励、强化监督、促进落实的科学会议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各项建设、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完成。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不是镇党委、政府决策机构,而是辖区机关、站所、企事业单位和村委会通报工作、认清形势、统一认识、明确任务、清楚职责、协调步骤、提振精神、自加压力、主动工作的会议机制,目的就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推进当前和今后各项建设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完成。

    第四条 镇联席会议的组成单位人员是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镇机关各办公室负责人、村党委(总支)书记和主任、职能站所党总支(支部)书记和行政负责人、辖区企事业单位党总支(支部)书记和行政负责人(法人代表),以及根据工作需要,经镇党委、政府研究通知参加会议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持人为镇党委书记、镇政府镇长或受镇党委书记、镇长委托的分管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第六条 召开会议的时间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两种方法。一般情况下视工作需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遇到特殊情况,如辖区发生重大灾情、安全生产事故、综治维稳事件和开展实施重大工作事项、建设、资源开发、综合整治等,任务完成时间紧迫,工作影响重大,需要组织工作力量、协调一致工作的,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及现实工作要求,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协商和安排部署。同时,研究解决提交联席会议的其它议题。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内容,根据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要求及省、州、县党委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将涉及到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各方面,突出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精神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

    第八条 召开联席会议的组织程序。

    1、实行议题申报制度。拟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审核后交镇党委书记或镇长审定。

    2、镇党委书记或镇长根据提交议题的急缓程度,综合决定召开的具体时间和议题。

    3、被审定提交联席会议的议题,主管领导要准备好汇报材料,会上做好汇报,拿出初步意见。

    4、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通知,使联席会议组成单位部门负责人、列席人员知晓议题,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5、做好联席会议记录等材料整理归档。

    第九条 召开会议的方法。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人员范围、会议议程,搞好会务具体工作;会议进行时,主要是听取工作汇报、会议协商、确定工作方案,明确协调部门、情况收集人员、完成建设工作任务时限等。做到议而有决、行而有果,发挥组成单位部门人员的作用,共同解决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做好会前工作。无论是镇党委、政府需要召开的或者是成员单位部门提请镇党委、政府主持召开的联席会议,会前要针对需要商议的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针对某项建设和工作写出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内容包括上级党委政府要求和各项建设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意见,以便通过会议讨论协商,抓住主要矛盾,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后,联席会议组成单位部门要按照会议要求,迅速行动起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抓好分内工作,在时限要求范围内,完成好各自担负的任务。

    第十二条 镇党委、政府按照工作性质分类,安排镇机关内设机构相关办公室做好情况收集汇报等督促落实工作。

    第十三条 镇党委、政府应当将联席会议上安排部署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党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统一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七、坝美镇治安联防工作制度

    第一章 治安联防队

    第一条 为创新社会管理,搞好治安联防队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发展平安创建成果,建设平安和谐坝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加强社会治安组织建设。以镇、村为单位建立的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维护社会治安组织。镇、村治安联防队由镇党委、镇人民政府领导,公安派出所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和安排治安联防队从事维护社会治安以外的工作。

    第三条 各村委会、村小组根据本村人口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需要,确定治安联防队的设置及治安联防队员的人数。联防队员不得少于3人,辖区人口多、区域面积大的最多不得超过11人。

    第四条 治安联防队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无违法犯罪劣迹;

    (二)法制观念强,热爱治安联防工作,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年龄一般在20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

    第五条 治安联防队员由村民委员会推荐,当地公安派出所考核,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第六条 治安联防队的职责是:在公安干警的组织、带领下开展巡逻执勤、堵卡、守候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治安联防队没有侦查权、审讯权、处罚权,没有限制人身自由权,不设队部,队长由公安干警兼任。

    第七条 派出所定期对治安联防队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政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

    第八条 治安联防队队员需要遵守以下工作职责

    1、教育群众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2、负责辖区内值班巡逻,落实防范措施,维护治安秩序;

    3、负责辖区矛盾纠纷调处;

    4、围捕、堵截、扭送正在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员到公安机关;

    5、制止、打击辖区内各种违法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6、对辖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以及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积极组织人员保护现场,抢险救灾,疏散群众,维护秩序,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7、协助公安机关参与大型活动和重大事项的安全警卫,维护公共秩序;

    8、积极参与“严打”整治斗争,协助公安机关提供侦查破案线索;

    9、协助公安机关清理收容街区流浪、乞讨人员和精神病人;

    10、救助危难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九条 治安联防队员在执勤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依法办事;

    (二)文明执勤,严禁打人、骂人和实施体罚;

    (三)佩戴统一执勤标志;

    (四)尊重群众,保护群众,维护群众利益,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治安联防队及其队员,镇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治安联防队员一年考核一次,必须至次年3月底前考核结束,一年总评一次,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县公安部门批准后解聘。

    第十二条 指使或调动治安联防队从事维护社会治安以外的工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周边联防

    第十三条 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方针,加强社会治安周边联防,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和谐跨越发展。

    第十四条 周边联防成员单位、村组,要着眼于维护周边社会治安秩序,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第十五条 周边联防的督促机关为辖区的公安派出所。

    第十六条 治安情况的通报

    1、派出所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二十五日前用书面通报周边治安情况。

    2、周边村寨的社会治安情况,由辖区村委会治安工作信息员负责统计上报当地派出所。

    3、周边村委会发生重大险情(如:重大火灾、洪灾、交通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发事件等)时,得知或者接到请求后,必须无条件的及时组织人力协助抢险和维护稳定。

    4、紧急情况可由周边事发地村委会将情况报告另一方村委会的同时,及时报告当地派出所。

    第十七条 一般治安问题的处理。

    1、周边引起的山林地界纠纷,由双方村委会互相协调解决,若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由纠纷所在地村委会报请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协商解决。在调解过程中,防止任何一方故意挑起事端,扩大事态,否则,一切后果由挑起事端的一方负责。

    2、周边发生民间纠纷事件,由发生地村委会负责处理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另一方村委会,若构成犯罪,由案件发生地村委会在报告当地派出所的同时,保护好现场,并将情况通报另一方村委会及其派出所,以便周边派出所在工作中相互协调配合。

    3、周边村寨发生牲畜(家禽)糟蹋林木或者盗窃少量财物,尚达不到治安或刑事处罚的案件,由案发地村委会按当地村规民约解决,并将解决情况通报另一方村委会,以便统计报告所在地派出所。

    4、在周边有争议地带发生重大治安问题,由派出所协同组织力量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周边群防群治。

    1、周边村寨要采取定时或不定时组织护村队联防设伏、堵卡,加大面上的治安防范,抓现行,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  

    2、截获被盗牲畜(家禽)或其它被盗物资并且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的,由政府按见义勇为申报奖励。

    3、周边所查获的各种机动车及查破的各类案件以及涉案人员,由公安机关或周边联防队积极配合,将各种涉案车辆、涉案人员以及涉案财务一并送交受理案件的派出所处理,并由政府按见义勇为申报奖励。

    4、周边治安联防队,定期进行工作联系,互通情报。

    第十九条 周边村委会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严禁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客,做好各种交通矛盾纠纷的疏导和化解工作,对发生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时立即组织村民进行抢救,协助公安交警部门调查事故,处理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周边村寨群众应教育自己子女守法,若因不加强教育而导致子女违法犯罪或包庇子女违法犯罪的,根据案情,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周边联防成员单位、村组,要加大防范工作力度,预防群体性事件、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周边联防制度由辖区综治办、派出所监督执行,周边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八、坝美镇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公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中央关于“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省、州、县党委政府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结合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打击与防范相结合、建设与保护相结合,创建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集镇村庄环境,努力建设美丽坝美。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形成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全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工作指导,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委会要认真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按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结合各村实际,制定措施,狠抓落实。

    第六条 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内容丰富,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要着眼于经济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当前有利长远有益,结合我镇村组实际,突出重点,明确保护重点、建设项目、工作内容、治理措施,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加强水资源保护,主要抓好辖区阿科、普千、者岭、八达、堂上、底先等河流和各村组水库、坝塘、水池、水窖、水井、溪流保护工作,防枯、防污、治污,提高水质,确保人畜饮水安全。

    第八条 搞好水源林保护,涵养水源。禁止在水源头开荒种地、宰杀牲畜、清洗有毒物件、浆洗衣物、抢建家庭水池等破坏、污染水源和影响公共用水行为。

    第九条 加强水利设施建设。各村要争取国家扶持的同时,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充分发动群众维修农田水利和人畜饮水工程,有效防止工程性缺水、工程性供水不足、工程性污染水源等问题,使水利工程健康有序运转。

    第十条 维护水系生态平衡和水产品的持续利用,禁止在河流、水库、坝塘内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水体、污染水体、水生物生长规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保护森林资源,禁止过度采伐、毁林开荒、放火烧山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巩固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十二条 保护森林资源,要将水源林、原始森林、公益林、风景林、经济林、用材林等各种林种纳入整体工作,统一抓好落实。

    第十三条 保护森林资源,重点要禁止毁林开荒、放火烧山、毁林建设等违法行为,防止先破坏后恢复现象,特别是要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工作,避免因为火灾造成重大森林资源和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科学组织实施集镇村庄建设,要按照旅游特色小镇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要求,从各集镇村组实际出发,统筹做好水、田、林、路、民居、服务设施等规划建设,突出特色,合理布局,镇容村貌整洁。

    第十五条 实施集镇村庄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禁止乱占公共道路、公共活动场所、耕地、林地、绿化带、服务设施等行为,防止出现破坏集镇村庄整体面貌的现象。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从各自实际出发,协调配合,切实搞好水、电、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维护,确保各项设施能够建得起、用得上。同时,要创新方法,建立管理制度,确保水库、自来水工程、农村供电、乡村道路等设施安全运转,使群众受益。

    第十七条 把集镇、村组环境卫生管理列为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具体工作:

    (一)保持镇容村貌整洁有序,无乱设摊点,无乱搭建、张贴、涂写、刻画、堆放等行为。

    (二)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妥善处理规范“三堆”,即:“柴堆、草堆、粪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生活环境。

    (三) 集镇、村庄应当设置生活垃圾堆放点,逐步实行生活垃圾代运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公路客运车辆应在指定的地点上下乘客,集镇行驶和停放时,应当按照交通安全路线行驶;按镇、村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停放车辆。

    第十九条 采取有利于防治环境污染的经济、技术措施,规划建设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防治集镇村组环境污染。

    第二十条 集镇村组应加强绿化建设。提倡单位或个人建设、认养公共绿地,规划建设用地比例为25%—30%。按照镇村分级管理、群众参与要求,加强公共绿地、风景林区、防护绿地、街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做好生态保护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工作,采取措施,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实施生态工程建设。

    第二十二条 正确处理资源开发、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不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来谋求发展,在进行矿产、土地资源开发的同时,充分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 集镇村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按照村民自治的要求,可采取“一事一议”、协商签订公约的办法筹集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具体制度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原则,切实抓好各项建设和工作。杜绝重建轻管现象,多措并举,坚决防控、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调动一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防控,要有针对性地抓好以下工作:

    (一)搞好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要采取家庭教育、学校培训、社会宣传等方法,加强对抓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意义、政策法规、责任义务、环保知识等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是生态惠民、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从而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变为自觉的行动。

    (二)落实责任,狠抓落实。建立责任目标管理制度,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党建、经济目标管理,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做到机关带部门、部门带村组、村组带群众,共同抓好工作。

    (三)畅通信息渠道,加强监管监控,防患于未然。辖区各村、站所、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落实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破坏集镇村庄生态环境的行为,受理举报单位部门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依靠群众力量,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对劝阻、制止、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强大社会舆论支持,并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和惩罚并重,在做好宣传教育、群众监督等社会防控工作的基础上,针对破坏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行为,要根据国家《水土保持法》、《森林法》和《治安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打击邪气,弘扬正气。对以下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村委会、职能站所应给予处罚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违约金。有下列情形者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砍伐、破坏河流及村组溪流流域水源林及其他植被资源行为的;

    (二)破坏供水管道、引水沟渠等水利设施,导致无法正常供水,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

    (三)盗捕水库、坝塘饲养鱼等水产品和在河流内电鱼、炸鱼、毒鱼等,导致渔业资源遭受破坏的;

    (四)向河流倾倒、排放有害物质,如: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有害磷化物等有害废渣,油类、酸液、碱液等废液或者含有中、高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生活垃圾、动物尸体、工业废弃物等破坏水质,污染水体,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五)进行盗伐、盗挖、乱砍滥发、毁林开荒、毁林建设、放火烧山、乱占村组公共绿地等破坏森林资源和其他植被行为,导致村组群众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

    (六)在集镇、村组实施各项工程建设未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缺乏安全生产措施,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的;工程竣工后,不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和拆除施工设施,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秩序的;

    (七)未经许可,在公路主干道两侧和集镇、村庄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张贴宣传品及标语、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设施的;

    (八)在集镇村庄街道、道路、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乱倒垃圾、排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影响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九)在集镇村组规划区内放养猪、牛、羊等牲畜和家禽的;

    (十)擅自挖掘、拆除、移动、损坏集镇村庄市政公用设施和擅自接用集镇、村庄道路照明电源、损毁道路照明开关设施等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十一)在集镇村庄乱停乱放货运车辆、拖拉机、摩托车、畜力车等车辆,造成导致交通堵塞,影响生产经营秩序的;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未尽事宜,有镇政府、村委会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由司法所、派出所、工商所等执法部门和职能站所负责解释,并指导监督村委会、站所贯彻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九、坝美镇党员联系困难群众结对帮扶制度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不断创新扶贫帮困形式,规范工作程序,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为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切实体现“权为困难群众所用,情为困难群众所谋”,使广大机关党员在实际行动中充分体现其先进性,使特困家庭深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为维护社会稳定,构造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1、结对帮扶对象

    以农村特困家庭、城市低保户和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特困家庭为帮扶对象,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需要帮扶的党员也可作为结帮扶对象。

    2、结对帮扶的目标和原则

    结对帮扶要切实做到“四个一”。即:每一名党员至少有一个特困家庭作为结对帮扶对象;党员上门看望特困家庭每半年至少一次;党员每年给特困户家庭送温暖至少一次;党员为每个特困户家庭在“艰苦创业、安居乐业、完成学业”等方面至少解决一个实际问题。要按照因人而异、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组织决定与个人选定相结合,形式多样地开展党员与群众、党员干部与普通党员、党员与党员的结对帮扶活动。

    3、对对帮扶内容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际、国内、本地区的形势,认真学习贯彻党支部决定,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2)对有劳动能力的特困家庭,通过资金扶持、项目扶持、技能扶持、就业扶持等形式,帮助帮扶对象增强致富意识和本领,开辟致富渠道,实现再就业,增加收入,切实改善生活水平。

    (3)对子女难以完成学业的特困家庭,采取建立长期助学计划,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增强其家庭的脱贫能力。

    (4)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处理能力的特困家庭,通过发动党员、群众出资、出力,帮助其改善生活状况,增强其生活信心。

    (5)在宣传公民道德新风尚、推行移风易俗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迷信、严格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积极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4、结对帮扶形式

    根据帮扶对象的年龄、文化等具体情况和经济状况、居住状况的不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结对帮扶,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一个党员联系一户。主要适用于党员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行扶贫帮困。根据党员的自身能力和贫困户的具体情况,具体确定党员帮扶贫困户再就业的要求和自主创业的项目、达到的目标、脱贫的时限等任务。一般承担这种任务的党员主要是领导干部和那些在某一方面有专业技术特长、有经济头脑、社会交往面宽的那一部分党员。

    (2)几个党员联系一户。主要用于帮扶那些子女无法完成学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处理能力的特困户。这些特困户,靠一个党员帮扶比较困难,必须由几个党员共同帮助,而且要考虑到党员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工作能力,还要确定主要责任和起主要作用的党员。

    五、结对帮扶的要求

    (1)各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党员结帮扶工作,以此作为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各党支部要根据联系点党员和群众的具体情况,按照党员100%参与结对帮扶的要求,年初制定党员帮扶工作实施方案与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并根据帮扶工作展开情况,及时改进、完善帮扶措施。各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结对帮扶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宣传典型,为更好的开展党员结对帮扶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

    (2)以党员帮扶为实施主体,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实施。帮扶对象确定后,党支部要帮助党员和联系户一起商量具体事宜。每一个党员在结对帮扶中的责任,应根据党员和帮扶对象的具体情况而确定。党员应明确责任,按照要求,切实做好结对帮扶工作。

    (3)结对帮扶工作展开后,各党支部应加强经常性的指导、检查和督促,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党员和结对帮扶的进展情况。党委对结对帮扶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讲评,及时表彰先进、激励后进,促进结对帮扶工作。

    十、坝美镇干部民情恳谈制度

    一、镇干部民情恳谈是指镇干部以召开民情恳谈会、个别恳谈等方式收集民情民意、做好群众工作制度。

    二、民情恳谈一般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适时开展。

    三、民情恳谈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掌握群众的思想状况,研究解决农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征求农村群众意见、建议,认真做好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等。

    四、民情恳谈的重点对象是:贫困户、受灾户、老上访户、产业大户、老党员、军烈属、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辖区内的党代表、从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民代表。

    五、镇党委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民情分析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适时召开。民情分析会听取镇干部民情恳谈情况汇报,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分析排查,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对群众迫切需要办、有能力办的事,制定具体措施及时解决;对无能力办的事,向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争取解决。

    六、镇党委、政府每半年要对镇干部开展民情恳谈、解决问题不力、成效不明显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十一、坝美镇机关党员干部民情恳谈制度

    一、机关党同干部民情恳谈是指县以上机关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同领导干部深入群众,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制度。

    二、民情恳工作由各级党组(党委)负责,机关党组织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民情恳谈主要是了解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具体反握四个环节。

    (一)下基层。机关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党建工作联系点和扶贫挂钩点作为民情恳谈联系点,每年不少于是1次。州市、县两面三刀级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要有2个月时间深入联系点或基层单位调研。

    (二)知民情。以拉家常、谈心等方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增进与群众的感情。

    (三)办实事。对群众提出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有条件的党员每年要为群众办1-2件实事。

    (四)抓落实。对为群众办实事的情况,定期进行回访,听取意见,完善落实措施。

    四、建立民情恳谈“联系卡”,记录恳谈对象的情况、恳谈的内容,完善落实措施。

    五、执行民情恳谈制度的情况列入机关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执行民情恳谈制度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

    十二、社会评议机关作风制度

    一、社会评议机关作风是指动员组织机关干部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机关作风进行评议的制度。

    二、社会评议机关作风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参与、推动工作的原则。

    三、评议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是否存在不讲学习、不讲政治、不讲正气,政治敏锐性和大局意识不强的部题;是否存在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上有政策下有对征的问题。

    (二)服务态度情况。是否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不关心群众疾苦、损害群众权益的问题;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是否存在不认真解决群众举报、投诉事项等问题。

    (三)贪污行政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和韦夫行使权力的问题;是否存在不执行制度或执行制度不来的问题;是否存在执法执纪不公、违法违纪不等问题。

    (四)工作效率情况。是否存在办事程序繁琐、推诿拖沓、承诺不兑现等问题。

    (五)勤政廉政情况。是否存在政务不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不够的问题;是否存在为政不廉及空谈、浮夸、吃喝、攀比、粗暴等“五风”问题。

    四、评议方法

    (一)评议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原则上由县以上机关工委(党委)具体组织实施。

    (二)一般每年评议二分之一左右的机关。

    (三)参与社会评议机关作风的评议人,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一般应采用科学帛样方法,在同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群众中确定。还要邀请党员代表、从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团体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

    (四)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采取召开评议大会、座谈会、明查暗方、发放调查表、公示公告、公布举报电话、设置意见箱等方式进行。

    五、社会评议结果报上级党委和政府,向被评议对象反馈,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十三、机关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一、机关首问首办人是批首问首办人,根据本单位职能职责,按工作程序,对前来办事人员要求办理的事项,及时认真地予以解答、引荐、输的制度。

    二、首问人是指首次接受咨询的机关正式工作人员;首办人是指首次受理业务的机关正式工作人中。

    三、首问首办责任人应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

    四、首问首办责任人对引荐过程及接办的工作,应做到恪尽职守,不推陈出新诿、不敷衍。属于职责范围的,及时输;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主动告知并引荐到相关部门。

    五、首问首办责任人不履行职责,受到群众投诉,情况属实的,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四、坝美镇机关公开承诺制度

    一、机关公开承诺是指各级机关按照工作职能要求,对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时限等事项作出具体承诺,并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栏等形式,把承诺内容、监督机构、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二、公开承诺的内容要具体化,重点应放在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难事、急事上,放在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上。

    三、对承诺事项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宣传栏等形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坝美镇机关干部职工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

    为深入开展“四群”教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机关干部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机关办事效率,进一步增强机关干部职工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激发和调动机关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坝美镇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机关干部职工对应岗位实行“立体考核、民主评议、激励先进、奖惩并举”的目标责任制考评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考核对象

    镇党政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对应工作岗位(含参公管理人员、借调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对应岗位。)

    二、考核内容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对岗不对人”的原则,以年度实绩与民主评议相结合进行综合考评,着重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和评议。

    三、考评办法

      考核分三个步骤:考核初评、民主评议、党委审定。通过对干部的立体考核,确定分值,实施奖惩,同时对末位实施通报问责,考评结果有条件应用于公务员年度考核。

    (一)考核初评

    1、自评(只作为最终评分的参考):各工作岗位对应的干部职工在办公室主任的组织下开展自评,写出年度个人总结、自评报告和自评分。

    2、综合考评:

      (1)考评标准:满分100分。由办公室之间或干部职工分组对岗位工作目标任务进行交叉考评,此项权重为70%;全体干部职工对岗位对应人员进行服务评议,此项权重为15%;ƒ党政班子成员对干部职工进行评议,此项权重为15%。

      (2)由考核办统计审核考评分,并上报镇党政班子审定。

    2、经考核评定,得分在90分以下的为初步通报问责对象。

    3、干部当年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的,直接取消评分资格,情节严重的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各考评单位、办公室要根据本考核办法,结合实际认真制定考评细则,对每个干部进行日常考核,定期或不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并对考核落后的干部及时提出警示。

    (二)党委审定

      党政联席会议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实施奖惩;同时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从末位通报问责初定对象中审定1-2名为通报问责对象,并实施谈话问责。

      四、奖惩办法

    对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奖惩的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确定等次和评优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升降去留、借调去留、聘用与否的重要依据。

    1、被考核对象按每分1至100元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视当年工作情况定),满分100分,被上级采用信息撰稿人相应加分,但最高不能突破110分。奖励资金从当年上级划拔坝美镇各项目标责任考核奖金中列支。

    2、被审定为通报问责的对象,按照下列条款执行。(1)通报问责解除期限为6个月,时间从党委审定为通报问责对象之日起计算,期限满后由其本人申请解除通报问责期,党委视工作表现和群众评议情况确定是否解除。(2)通报问责人员在通报问责期间,按月扣除公务员年终奖金。(3)扣发当年年度考核奖至少500元。(4)通报问责人员当年年度考核定级为基本称职,连续两年被通报问责的直接确定为不称职,并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组织领导

      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原则上由党委书记任组长,人大主席和镇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各被考核单位、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抽调业务能力强的有关同志为成员。考核领导小组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对于考核过程中出现舞弊行为的,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六、试用时间

    本办法从2013年度起试行,本考核办法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六、坝美镇重大紧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党委政府分管工作领导、村党委(总支)、站所党总支(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站所负责人是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和单位部门的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工作人员负具体责任。

      第三条 村委会、站所和镇党政府内设机构办公室,要有专门处理重大紧急信息汇总、整理和上报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内容

      

    第四条 重大信息是指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一定影响的灾害事件等。报送内容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的重大突发紧急事件。

      第五条 以“单位+紧急信息”作为固定的文字载体向镇党政办报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对暂未掌握详情的,应先报告初步情况,再随时上报。

      第六条 内容务必客观、真实、全面,文字精练,数据准确,事实清楚、重点突出。

    第三章  报送方式和时限

      

    第七条 信息报送必须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发,采取先电话报告,再文字报送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重大事件信息报送要在40分钟内上报镇党政办。党政办要立即向县委报告,要求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电话报告、3小时内形成文字材料报告,并随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直至事件处理完毕。

    第四章  重大紧急信息责任倒查追究

      

    第九条 凡迟报、漏报、误报、瞒报信息的村委会、站所和个人,镇党委、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上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重大紧急信息报送纳入年度镇党建综合目标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十七、考勤制度

    第一条 每周一及节假日收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早上7:30集中举行升旗仪式,听取工作汇报并安排工作。因事(病)、因公出差不能参加者,应提前向值班领导说明情况,值班领导在点名册上做好记录,若点名时未到又未向值班领导说明情况者,视为缺席。

    第二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脱离岗位和随意外出,否则视为旷工。上班时间不准打牌、赌博、下棋、打电脑游戏、炒股、看电影、看小说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必须做到开门办公,不能串岗。

    第三条 根据公休假制度有关规定,由党政办公室在年初按规定统计和公布全体干部职工公休假天数,干部职工请假天数以公休假天数为准。公休假指标用完若需再请病假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方能休假;公休假指标用完若需请事假的,由党政办公室备案,使用于年终考核办法。

    第四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班子成员请假必须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各办公室、服务中心主任请假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党政主要领导批准;请假人员须持请假条(一天以上)到办公室登记备案方可休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书面请假的,事后应按程序补交书面请假条。请假到期后,必须及时到党政办公室销假,对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对超假而又未补办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须在上班前通知值班领导,经批准后方可请假。因病缺勤1天以上(含1天),工作人员须出示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工作人员因探亲或在外地出差生病时,应提交县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急诊需出具急诊证明。无诊断证明者视为事假。工作人员因病需要离岗治疗、修养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婚假、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公婆、岳父死亡时)给予丧假4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工作人员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含配偶方)丧亡,给假3天。

    第五条 下乡、出差、请假实行报告和登记制度。分管领导对分管办公室主任、各中心主任及其职工负责任,各办公室主任、中心主任对本办公室、中心人员负直接责任。干部职工下镇必须向本办公室主任、中心主任和分管领导报告,并到综合办公室作好登记。如遇紧急情况外出的,可先用电话分别向本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党政办公室报告,但返回后必须补办登记手续。一般干部出镇办事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出镇办事须向主要领导汇报。私自外出不知去向的,视为旷工。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考勤制度的落实,并将每月的考勤情况汇总于次月5日前报书记、镇长审阅后,张贴到公开栏上,以供干部职工互相监督。

    第七条 考勤结果规定:个人出勤情况与季度考核,年终考核挂钩。

    (一)对迟到、早退、无故旷工者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经常迟到、早退、旷工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有条件适用于镇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

    (二)全年连续请事假超过1个月,扣除全年的责任奖励并扣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经领导批准的婚假、丧假、公休假,生病住院不扣任何奖励。

    十八、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镇级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镇机关和镇属各单位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镇政府和镇属各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会计法》、《财经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及镇属各单位的会计业务工作由财政所负责,各单位明确一名出纳员或报帐员负责本单位资金往来、支票、印鉴等的管理。财务人员应各司其责,团结协作,共同对镇党委政府负责。严把支出关,当好家,理好财。所有支出发票必须是国家统一印制的正式票证,报销时要注明经办人姓名、用途及日期,支出单据由交办领导签上交办意见,报镇长审签后方能入帐。

    第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坚决杜绝挪用套取各类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 镇机关和镇属各单位支出由镇长“一支笔”审批。各单位所有支出单据必须由镇长审批,所有入账单据必须符合财务管理要求,支出单位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并说明资金用途。镇长经手的票据,由书记签字报销,书记经手的支出单据,由镇长签字报销。

    第五条 各单位所需支取资金,严格执行先报告后花钱的程序,由镇政府开出拨款通知书后,方可取现,各单位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其中:政府定为5万元,其他单位为1万元。特殊情况由镇长批示后,方可增加备用金。镇党政班子成员和镇属各单位使用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上的非专款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10000元以上须报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决定,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党政班子成员每年非专款支出使用权不得超过一万元,其它干部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分管或挂钩领导争取使用这部分资金。

    第六条 各单位出纳应及时报账,核销支出费用。所发生的支出费用单据,接到票据后应在10日内报镇长签字,签字后的单据应在当月到会计处核销。如超过时限,已签字的单据,视为无效,所支出的资金由出纳退回单位账上。否则不给提取现金。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单位资产台账,由专人负责,做到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丢失、损坏照价赔偿,做到领销明朗。

    第八条 财政所各会计应及时做账,并定期向党委政府口头或书面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第九条 提倡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经费支出、差旅费填报要实事求是,对虚报支出,不按实际填报差旅费的,一经查实,将退回虚报部分的3倍金额,并在职工大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确需预支公款的,须经镇长批准,并实行“预支公款限额制”,即:州内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州外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并于出差回来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下乡一律不准预支公款。按照下乡补助标准填报下乡补助,必须在村上住的为一个工作日,当天返回的只算半个下乡工作日。

    第十一条 差旅费每月填报1次,逾期不予审批报销。

    第十二条 各种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由财务室人员统一购买,统一管理,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到财务室签字领用,并每季度公布一次领用情况。擅自购买办公用品综合办公室不知情的不予报销。需要召开的各种会议,必须先作计划(会议规模、会议开支标准、经费),镇党政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后,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十九、坝美镇公务接持制度

    第一条 党政办公室主任要切实加强对公务接待和食堂工作的领导管理,落实分工,明确职责。负责后勤事务管理的副主任为直接责任人,负责食堂的直接管理,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各项措施的执行。

    第二条 食堂聘请2至3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政府机关食堂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卫生部门的从业体检,符合从事食堂工作条件,并按规定接受年检及其他卫生检查;食堂工作人员必须遵守镇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办公室的管理和工作安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食堂的各项工作;负责食堂的环境卫生,时刻保证食堂清洁卫生。

    第三条 镇机关食堂就餐主要对象为镇机关、镇属各单位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同时,可由管理人员按镇机关的管理规定适当对外经营。就餐人员就餐后,由食堂管理人员进行就餐登记,每月公示一次食堂用餐情况,并要求每月底结一次帐。

    第四条 食堂采购由管理人员与聘请人员负责,设备购置由政府负责组织采购。采购的物资要保证质量,严防劣质油、肉等菜类进入食堂。

    第五条 工作往来接待一律要求在机关食堂进行。因为特殊情况,需外出进馆子、烧烤等接待的,须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费用经办公室审核后报镇长审签核销。每季度或半年对各餐馆结算一次公务接待。

    二十、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镇机关、镇属各中心车辆由党政办公室实行统一调配和管理,公安派出所、院校车辆以所在单位为主,有需要临时抽调。

    车辆由专职驾驶员负责驾驶,其它人员一律不准私自驾驶。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务车借给他人驾驶,违反规定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坚持用车审批制度。凡凡车辆调度使用都必须由党政办登记填写《坝美镇用车情况登记表》,出镇外出公务用车一律报主要领导审批,并进行登记进。

    严禁公车私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或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私自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事故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全部负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驾驶员工作时间不得饮酒,严禁酒后驾驶车辆。无出车任务的驾驶员,要将车辆停放在机关大院,不得随意出行或乱停乱放,确保车辆安全。

    驾驶员要时刻注意保养车辆,并保持车辆卫生、整洁。在公务出车前,驾驶员要对车辆做基本检查,保证出车安全。如发现故障、损坏等现象,要立即报告办公室及主要领导。

    第七条 车辆维修由专职驾驶员到指定处或特约维修厂维修和保养,否则维修费一律不准报销。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需要进行修理,当修理费超过1000元时,应向领导汇报,并提交相关修理报账明细表。

    第八条 驾驶员请假、休假、公休(星期六、星期日)、节假日期间,领导和办公室不安排出车任务或者是经领导同意临时驾车人员完成出车任务后,在离开单位之前,要将小车钥匙交到党政公室保管。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摔、碰、撞等意外事故的,驾驶员须自行负责车辆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法规(如超速、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单位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一个月内如发生超过3次违章事故,给予驾驶员提出警告。

    二十一、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 以下事项需向办公室主任及中心主任请示:

    (一)经费支出(包括借支公款);

    (二)公务接待;

    (三)使用公车;

    (四)车辆维修;

    (五)办公设备维修;

    (六)物品采购;

    (七)其他应当请示的事项。

    第二条 以下事项需向分管领导报告:

    (一)出差;

    (二)外出学习培训;

    (三)节假日离开县城外出;

    (四)各村、各单位上报的紧急情况;

    (五)会议通知;

    (六)上级业务部门的重要工作安排及要求;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节   坝美镇各站所(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项工作原则上以各站所、服务中心为单位,实行逐级负责制,各站所负责人、服务中心主任对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和分工,不得推诿扯皮。

    第二条 树立集体主义精神,加强团队协作,积极参加单位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上班时间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职,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外出的,经本站所长、中心主任审核后向分管领导批准。实行挂牌上班,每天按规定上下班时间到党政办公室领交工作证。镇工作督查办公室每个月随机组织抽查不低于2次,无故不在岗和不挂牌的进行通报并适度问责。

    第四条 工作上要严谨细致、精益求精,避免和减少失误,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由各中心主任负责查证,分管领导核实后通报并公示。

    第五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保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包括下班时间、公休日、节假日),无报告和无客观原因电话关机、无法接通或呼叫无应答超过半小时的视为迟到,超过1小时的视为缺席,超过3小时的视为旷工。

    第六条 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禁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外来办理公务的人员及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做到“一张笑脸、一声问候、一杯热茶”。认真办好每件实事,不能出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第八条 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站所负责人、服务中心主任对本站所、服务中心工作负总责,坚持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督促指导本办公室、服务中心人员认真履职,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安排、有落实、有成效。同时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管理,促进相互协助,提高工作效能。

    第九条 实行各项工作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行政问责制“四项制度”,推进“阳光政府”建设。办公室对各项工作按时间紧迫程度分类统筹后张贴在公示栏,并明确责任人和时限,由督查办公室按时间要求督促完成,上报县级以上的要作祥细痕迹记录,对违反工作纪律或因个人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行政问责程序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各站所、服务中心工作情况、出勤及其人员失误情况在周一例会上通报,并于每月底张榜公布一次。

    第十一条 各站所、服务中心负责人要加强对本站所、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对违反工作制度的,要及时向镇人大、纪委报告,不得隐瞒和包庇,本制度由镇人大、镇纪委监督执行。

    第三节  村委会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的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对村委会的组织领导作用,夯实村级基层组织建设,增强村“两委”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自律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镇15个村委会。

    三、管理原则及方式

    镇党委按照统一领导、听从指挥、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的原则对15个村委会进行管理。

    四、管理的具体措施

    () 目标责任书管理制度

    1.年初镇党委、政府将与各村委会签订各项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时限,奖惩措施,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各村委会要根据各项目标责任书的任务要求及安排部署,制定工作计划,并将年初工作计划上报镇党委、政府。

    3.各村委会到年中认真总结上半年工作情况,安排好下半年工作,并将上半年工作总结报镇党委、政府。

    4.各村委会到年末认真对照年初签订的各项目标责任,认真总结全年的工作完成情况,并按时上报年终工作总结。

    () 领导及干部职工挂村工作制度

    1.挂村领导主要负责所挂村委会的组织领导、督促指导、沟通协调、传达会议文件精神等工作,确保镇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得到落实。挂村领导每周平均到村检查落实工作不少于2天,全年不少于100天。

    2.挂村领导要定期、不定期对所挂村委会的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检查,掌握各项工作进度。

    3.挂村领导要定期、不定期与村“两委”干部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了解村“两委”干部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工作,确保村“两委”干部思想与镇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4.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挂村领导既是挂村工作任务完成的责任领导,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领导。因此在检查、指导、督促完成其他工作的同时,也监管好所挂委会的财、物管理使情况,并时刻加强党风廉政思想的警示教育。

    5.挂村工作队员主要是负责协助、指导、督促村委会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每项落到实处,同时大力宣传、讲解好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各挂村工作队员平均每周驻村工作不低于3天,全年不低于150天,与村委会干部同吃、同住,齐心协力,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 村“两委”干部学习培训制度

    1.各村委会要认真落实好“三会一课”制度,不断提升村“两委”干部的政治思想理论水平。

    2.村“两委”干部要积极参加州、县、镇的各种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办事业务水平,夯实理论基础。

    3.各村委会要充分利要远程教育现代网络教育资源,按规定要求组织集体学习和自学,不断拓宽视野,丰富科学文化知识。乡党委将此纳入年终党建综合目标责任考核。

    ()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1.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辖区发生重大事项,要第一时间向乡党委、政府报告,确保事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2.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进行处理,并由其决定是否向上级党委、政府汇报。

    3.各村委会遇到重大事项或者突发事件出现瞒报、迟报、越级上报等情况,将视后果情节严重程度,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工作汇报制度

    1.各村委会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向挂村领导汇报本村近期工作情况、组织建设情况、矛盾排查调处情况、综治维稳情况等

    2.当本村有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实施和大额资金使用时,要事先征求挂村领导的意见、建议。

    3.各村委会要积极主动汇报乡党委、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4各村委会每年常规工作汇报次数不应低于6次(以村委会负责人工作汇报记录本为准),并纳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

    () 主要领导巡察督查制度

    1.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对各村进行巡察督查,重点查看重要项目工作进展情况,相关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挂村领导、工作队员、大学生村官、新农村指员、村“两委”干部的工作纪律情况。

    2.主要领导对各村的巡察督查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考评的重要依据。

    (1) 基层组织涣散、纪律松散、无故无人值班等情况,不能说明原因的将对村“两委”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2) 村“两委”干部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落实不力、不服从党委政府的安排署等情况的,将视情况对其通报批评。

    (3) 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失职、渎职的,不能说明原因的,将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财务管理混乱、村务监督不严,越权、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制度

    1.村“两委”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时刻保持警醒,带头做好自警、自律、自慎,对本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岗位、风险环节、重点人员要监管好,严格执行好上级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

    2.镇纪委根据工作职责,对各村委会的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清查挪用、私分、贪污公款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严查公款大吃大喝等违规消费行为。

    3.坚持预防为主、惩治为辅廉政建设原则,加强对村“两委”负责人的廉政思想教育,从思想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 村“两委”干部考核奖惩制度

    1.考核内容:党建综合目标责任书、政府工作目标责任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以及平时安排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2.考核方式:平时抽查和年终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

    3.考核结果运用: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和各项目标责任的考核结果将作为村“两委”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 村“两委”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1审计的对象。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行使财务审批权、管理权的负责人。

    2审计的时间。在村“两委”干部任期届满,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任期内免职和辞职前,都应当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财务问题比较突出的村也应当进行村“两委”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3.审计的主要内容。村“两委”干部任期内村集体经济及村委会财务收支、土地发包,资产管理和处置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4.审计的重点。

    (1) 乡财政所为各村代理记账的规范性和真实性。

    (2) 各村委会报账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各村委会现金使用管理情况。

    (4) 债权债务的管理情况。是否擅自为企业和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债务或高利贷行为。

    (5) 土地补偿费、出让金及村集体经济收入管理使用情况。

    (6) 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和下发情况。

    (7) 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和处置情况。

    (8) 村重点建设项目的收支预决算情况。

    (9)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

    5.村“两委”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镇纪委、人大、财政所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抽调骨干组成审计组,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编制具体的审计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审计工作。

    6.进行审计时,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审计程序,规范审计支出,保证审计质量。

    7.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将对村“两委”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做出客观评价,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审计报告,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开,做到审前有通知,审中有记录,审后有报告。

    8.要找准问题、分清责任、依法处理。查清村“两委”干部任职期间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查清村干部对财务收支中不真实,集体资产流失以及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村“两委”干部在任期内有无滥用职权贪污、挪用、侵占、平调集体资产,私下交易变卖土地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9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组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职权范围内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一、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的政策法规及上级党组织别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过去相关工作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二、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各村委会、镇属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本制度,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村,本部门工作制度,对制度中涉及本村、本部门工作内容的,要制度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

    三、本制度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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